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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Mar 16 Tue 2010 13:13
  • 民法

沿革


1.中華民國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總則編全文 152 條;並自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十日施行

2.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債編全文 604 條; 並自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

3.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物權編全文 210 條; 並自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

4.中華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親屬編全文 171 條 、繼承編全文 88 條;並自中華民國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

5.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8、14、18、20、24、27 、28、30、32~36、38、42~44、46~48、50~53、56、58~65、85、 118、129、131~134、136、137、148、151、152 條條文;並自中華民 國七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

6.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971、977、982、983、9 85、988、1002、1010、1013、1016~1019、1021、1024、1050、1052 、1058~1060、1063、1067、1074、1078~1080、1084、1088、1105、 1113、1118、1131、1132、1145、1165、1174、1176~1178、1181、11 95、1196、1213、1219~1222 條條文暨第三章第五節節名;增訂第 979-1、979-2、999-1、1008-1、1030-1、1073-1、1079-1、1079-2、11 03-1、1116-1、1176-1、1178-1 條條文;並刪除第 992、1042、1043 、1071 條條文暨第二章第四節第三款第二目目名及第 1142、1143、1167 條條文

7.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總統(84)華總(一)義字第 0195 號令 修正公布第942 條條文

8.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(85)華總(一)義字第 85002318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999-1、1055、1089 條條文;增訂第 1055-1、1055-2、1069-1、1116-2 條條文;並刪除第 1051 條條文

9.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總統(87)華總(一)義字第8700121300號令修正公布第 983、1000、1002 條條文;並刪除第 986、987、993 、994 條條文

10.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(88)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51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9、160、162、164、165、174、177、178、184、186、187、191、192、195、196、213、217、227、229、244、247、248、250、281、292、293、312~315、318、327、330、331、334、358、365、374、389、397、406、408~410、412、416、425、426、440、449、458、459、464、469、473、474、481、490、495、502、503、507、513~521、523~527、531、534、544、546、553~555、563、567、572、573、580、595、602、603、606~608、612、615、618、620、623、625、637、641、642、650、654、656、658、661、666、667、670~674、679、685~687、697、722、743、749 條條文及第十六節節名;並增訂第 164-1、165-1~165-4、166-1、191-1~191-3、216-1、218-1、227-1、227-2、245-1、247-1、422-1、425-1、426-1、426-2、457-1、460-1、461-1、463-1、465-1、475-1、483-1、487-1、501-1、514-1~514-12、515-1、601-1、601-2、603-1、618-1、629-1、709-1~709-9、720-1、739-1、742-1、756-1~756-9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八節之一、第十九節之一、第二十四節之一;並刪除第 219、228、407、465、475、522、604、605 、636 條條文;並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;但第 166-1條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
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40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67 條條文

11.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總統(89)華總(一)義字第 89000118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94 條條文

12.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(89)華總一義字第 89001061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8 條條文

13.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80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07、1008、1008-1、1010、1017、1018、1022、1023、1030-1、1031~1034、1038、1040、1041、1044、1046、1058 條條文;增訂第 1003-1、1018-1、1020-1、1020-2、1030-2~1030-4、1031-1 條條文;並刪除第 1006、1013~1016、1019~1021、1024~1030、1035~1037、1045、1047、1048 條條文

14.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377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60~863、866、869、871~874、876、877、879、881、883~890、892、893、897~900、902、904~906、908~910、928~930、932、933、936、937、939 條條文;增訂第 862-1、870-1、870-2、873-1、873-2、875-1~875-4、877-1、879-1、881-1~881-17、899-1、899-2、906-1~906-4、907-1、932-1 條條文及第六章第一節節名、第二節節名、第三節節名;刪除第 935、938 條條文;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

15.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641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82、988、1030-1、1052、1059、1062、1063、1067、1070、1073~1083、1086、1090 條條文;增訂第 988-1、1059-1、1076-1、1076-2、1079-3~1079-5、1080-1~1080-3、1083-1、1089-1 條條文;刪除第 1068 條條文;除第 982 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,其餘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

16.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79031 號令修正公布第1148、1153、1154、1156、1157、1163、1174、1176 條條文

17.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2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20 條條文
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3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52 條條文

18.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91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、15、22 條條文;增訂第 15-1、15-2 條條文;第 14~15-2 條修正條文,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(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)施行;第 22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,以命令定之
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16301 號令公布第 22 條修正條文定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
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91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92~1101、1103、1104、1106~1109、1110~1113 條條文及第二節節名;增訂第 1094-1、1099-1、1106-1、1109-1、1109-2、1111-1、1111-2、1112-1、1112-2、1113-1 條條文;刪除第 1103-1、1105 條條文;並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(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)施行

19.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85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57~759、764、767~772、774、775、777~782、784~790、792~794、796~800、802~807、810、816、818、820、822~824、827、828、830 條條文;增訂第 759-1、768-1、796-1、796-2、799-1、799-2、800-1、805-1、807-1、824-1、826-1 條條文;刪除第 760 條條文;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

20.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0588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052-1 條條文

21.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28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48、1153、1154、1156、1157、1159、1161、1163、1176 條條文;增訂第 1148-1、1156-1、1162-1、1162-2 條條文;刪除第 1155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二節節名

22.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45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87、708、1131、1133、1198、1210 條條文;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

23.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002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118-1 條條文

24.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24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00-1、832、834~836、838~841、851~857、859、882、911、913、915、917~921、925、927、941~945、948~954、956、959、965 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;增訂第 833-1、833-2、835-1、836-1~836-3、838-1、841-1~841-6、850-1~850-9、851-1、855-1、859-1~859-5、917-1、922-1、924-1、924-2、951-1、963-1 條文及第三章第一節節名、第三章第二節節名、第四章之一章名;刪除第 833、842~850、858、914 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;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

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本法 99.02.03 修正公布之第 800-1、832、834~836、838~841、851~857、859、882、911、913、915、917~921、925、927、941~945、948~954、956、959、965 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;增訂第 833-1、833-2、835-1、836-1~836-3、838-1、841-1~841-6、850-1~850-9、851-1、855-1、859-1~859-5、917-1、922-1、924-1、924-2、951-1、963-1 條文及第三章第一節節名、第三章第二節節名、第四章之一章名;刪除第 833、842~850、858、914 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;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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沿革

1.中華民國二十年一月二十四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;並自中華民國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
2.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1 條
3.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7904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-1條條文
4.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352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-2 條條文
5.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28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-1 條條文;並增訂第 1-3 條條文
6.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45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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沿革

1.中華民國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9 條;並自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十日施行
2.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四日總統(71)台統(一)義字第 0004 號令修正公布第 1、3~7、10、19 條條文;並自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
3.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9171 號令修正公布第4、12、13、19 條條文;增訂第 4-1、4-2 條條文;施行日期,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16301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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沿革

1.中華民國二十年一月二十四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5 條;並自中華民國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
2.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~4、6、8、10、12~15 條條文
3.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(85)華總(一)義字第 8500231830 號令增訂公布第 6-1 條條文
4.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總統(89)華總一義字第 8900028430 號令增訂公布第14-1 條條文
5.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8100 號令增訂公布第6-2 條條文
6.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64121 號令增訂公布第4-1、8-1 條條文
7.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9171 號令修正公布第15 條條文;並增訂第 14-2、14-3 條條文
8.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4521 號令修正公布第15 條條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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沿革

1.中華民國十九年二月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6 條;並自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

2.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3776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4 條;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

3.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8511 號令修正公布第4、11、13 條條文;增訂第 8-1~8-5 條條文;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

4.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247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3-1、13-2 條條文;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

 
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本法 99.02.03 增訂公布之第 13-1、13-2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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